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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4-01-03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市行政調解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六屆第4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

            清遠市行政調解實施辦法(試行)

            ?

              第一條??為了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立完善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規(guī)范行政調解行為,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經中央領導批準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等16家單位共同印發(fā)的《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規(guī)章《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span>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下同)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各類矛盾糾紛,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規(guī)定,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xié)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和參加行政調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調解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工作機制?! ?/span>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聯(lián)系,完善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相銜接的協(xié)調聯(lián)動、信息溝通和效力銜接機制?! ?/span>

              行政調解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應當明確本單位負責行政調解工作的機構,配備與行政調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調解人員,落實行政調解辦公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 ?/span>

              行政調解應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行使職權直接作出行政行為,由該單位具體負責調解;  

              (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民事糾紛,由該行使行政職權的部門具體負責調解;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以政府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由該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辦理調解,調解協(xié)議報政府批準后簽訂;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或決定的行政行為,由該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辦理調解,調解協(xié)議報政府批準后簽訂;  

              (五)多個部門聯(lián)合作出行政行為,由牽頭部門負責調解;沒有牽頭部門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調解?! ?/span>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圍,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 ?/span>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span>

              第七條??行政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栽钙降仍瓌t。行政調解應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要尊重當事人自愿、充分、真實表達意愿和選擇合法救濟途徑的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的地位平等。?

             ?。ǘ┖戏ê侠碓瓌t。行政調解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依據事實,分清是非;調解方式和結果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

             ?。ㄈ┕焦瓌t。行政調解機關應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糾紛?! ?/span>

              (四)高效便民原則。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增強服務意識,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行政調解職責,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防止久調不結?! ?/span>

             ?。ㄎ澹┓止f(xié)作原則。要妥善處理好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他糾紛調解機制之間的關系,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第八條??行政調解的范圍:  

             ?。ㄒ唬┬姓C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  

             ?。ǘ┡c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 

             ?。ㄈ┢渌婪梢赃M行行政調解的矛盾糾紛。  

              第九條??申請行政調解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暾埲伺c矛盾糾紛所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ǘ┟芗m紛與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有關;  

              (三)矛盾糾紛具有可調解性;  

              (四)當事人未選擇其他解決途徑。 ??

              第十條??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調解范圍:  

             ?。ㄒ唬┓ㄔ?、仲裁機構、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信訪機構已經處理的;  

              (二)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機關已經處理的;  

             ?。ㄈ┮呀浶姓{解完畢,就同一矛盾糾紛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的;  

             ?。ㄋ模┮环疆斒氯司芙^調解的;  

             ?。ㄎ澹┥嫦臃缸锏?;  

              (六)其他依法不屬于行政調解的事項。  

              訴訟、仲裁、復議、信訪等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調解實行首問責任制,行政機關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矛盾糾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調解。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就矛盾糾紛提出行政調解要求?! ?/span>

            ????對資源開發(fā)、環(huán)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糾紛,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

              第十二條??行政調解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暾?。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陬^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調解請求,矛盾糾紛的主要事實,相關的調解方案和理由、依據等。人數5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推選1至3名代表參加行政調解?!?

              (二)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當事人。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ㄈ┱{解。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程序及相關事項。

              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意見,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爭議各方達成諒解。  

              對矛盾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 ?/span>

             ?。ㄋ模r限。行政調解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可延長10個工作日。需要第三方專業(yè)機構作出鑒定、認定的,鑒定、認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調解時限?! ?/span>

            ????(五)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行政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行政機關不是一方當事人,且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xié)議方式,調解人員應當記錄協(xié)議內容,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確認。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應具體明確,且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權益?! ?/span>

              行政調解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矛盾糾紛事實、爭議焦點;  

              3.協(xié)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  

              4.履行協(xié)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5.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與行政相對方達成行政調解協(xié)議,且該行政調解協(xié)議有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內容的,應明確行政相對方不按約履行協(xié)議的,按原作出的行政行為執(zhí)行。  

              6.其他事項?! ?/span>

              (六)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成立和履行。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之日起成立;口頭行政調解協(xié)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之日起成立。對行政調解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確認程序、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依法進行確認。

              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行政調解組織存檔一份?! ?/span>

              當事人應及時履行已經達成的行政調解協(xié)議。行政調解組織應對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七)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處理。調解期限內未達成協(xié)議的,或者對調解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反悔的,或者對方當事人、第三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到場接受調解的,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或者當事人要求終止調解的,或者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選擇其他途徑處理的,或者有其他應終止調解的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調解,制作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并依法告知當事人通過司法、仲裁、行政等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span>

            (八)調解結果的回訪。行政機關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爭議,應當對各方履行調解協(xié)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fā)現問題,督促調解協(xié)議的實現?! ?/span>

              第十三條??行政調解中,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灾鹘邮苷{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二)要求公開調解或者不公開調解;  

             ?。ㄈ┍磉_真實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員參加調解。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五條??行政調解中,當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鐚嵦峤挥嘘P證據和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秩序,并尊重調解人員;  

             ?。ㄈ┳鹬貙Ψ疆斒氯诵惺箼嗬??! ?/span>

             ?。ㄋ模┞男行姓{解協(xié)議;  

              (五)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span>

              第十六條?行政調解實行回避制度。行政調解人員和記錄人員認為自己與矛盾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與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矛盾糾紛公正處理等應當回避的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行政調解人員和記錄人員有上述應當回避的情形的,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換行政調解人員或記錄人員?! ??

              第十七條??行政調解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部門實際和行業(yè)特點,積極探索有效化解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方式。進行行政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或單位以及其他與爭議糾紛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調解?! ??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統(tǒng)計分析制度,每半年對有關數據和情況進行匯總統(tǒng)計。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本轄區(qū)行政調解情況匯總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行政調解工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span>

              當年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一并報送?!??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span>

              第二十一條??行政調解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要積極做好行政調解工作,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矛盾糾紛突出的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引發(fā)惡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事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的,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行政調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span>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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