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8-28

 

清财行〔201642

 

关于印发《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

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联合制定了《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妇女联合会

                2016818                     

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

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要求,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妇儿工委、市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筛查等工作;各级卫计部门承担组织发动、支持技术部门进行“两癌”筛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妇幼保健院: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清远市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取得成效,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开展相关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组建筛查技术小组,开展群体性的免费筛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支持方式。

2016-2020年由市财政、市妇幼保健院共同承担免费筛查两癌费用,每年一般按筛查全市1.6万名农村妇女,每人195元检查费(市财政补助每人92.5元,市妇幼保健院补助每人102.5元,随医疗项目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划拨经费),项目培训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项目筛查补助。清远8个县(市、区)的本市户籍64岁以下已婚的农村妇女1.6万人的筛查费用。

(二)项目工作经费。一是市妇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启动、培训、宣传、检查及督导总结等。二是基层妇联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发动、宣传、交通费等。三是市妇幼保健院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培训、印制宣传资料、聘请专家调研、下乡开展两癌筛查、撰写结项报告、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收集和管理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条  项目专项资金按摸底登记进行分配。根据地区人口、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筛查工作量等,确定项目资金支持的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项目启动后,市财政即拨付项目经费,按项目实施方案的经费分配表划拨到市妇联、各县(市、区)妇联、市妇幼保健院,完成筛查任务后,结算筛查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清远市《为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要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在市妇联门户网站公开项目实施方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市妇幼保健院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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