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0-29

 

清财外〔201542

关于印发《清远市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制订了《清远市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反馈。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外事侨务局

 

 20151028

 

清远市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领导(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交流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原则。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访问、交流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应根据出访任务,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编制和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预算,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和出访次数,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规模。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坚持“勤俭办外事”原则。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四)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制定、预算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汇总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市领导批准。

  (二)市外事侨务局根据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照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外事侨务局上报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组团出访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拨付。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交流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级领导对外公务活动发生的推介费用、赠送礼品费、宴请费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一)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发生的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由出访组团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市级领导对出访赠送礼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需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支出项目中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除市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由市外事侨务局列入专项预算安排外,市直各部门陪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由各部门自行列入各自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市外事侨务局编制的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向各出访组团单位拨付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经费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外事侨务局职责。审核汇总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市领导批准;根据市领导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按照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实施专项经费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团出访单位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市级领导因公临时计划并报市外事侨务局汇总;组织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的申报、要求拨付及使用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专项经费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专项经费使用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各组团出访单位按规定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经费单独核算, 各组团出访单位应及时将因公临时出国团数、人数、费用等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专项经费必须据实申请,专款专用。如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10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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